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具体承担全市金融方面的综合调研、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联系驻我市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服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三、拟订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四、承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市(地)主管部门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机构的部份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管工作。五、负责全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六、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与服务创新。七、承担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八、负责推进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