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高昌区中心城区重要点位排水防涝防护设施建设项目-城市致灾隐患特征提取与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平台搭建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层东塔**层****室
被投诉人:新疆东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绿城广场**栋1#商业综合楼(A、B座)A单元商务办公****室-2号房(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基本情况
吐鲁番市高昌区中心城区重要点位排水防涝防护设施建设项目-城市致灾隐患特征提取与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平台搭建采购项目于****年7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8月5日开标,****年8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年8月9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8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项目评审以未提供6月份完税证明而废标决定的依据不充分不合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不*致;2.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连续近3个月的社保和缴税证明,要求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经调查核实,关于投诉事项1:经向本级税务部门核实,纳税人缴纳税款的银行回单不能作为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仅作为纳税人做账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在电子税务局以及办税服务厅均可以下载及打印完税证明。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不存在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情况,投诉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9月,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中小微企业,不属于新成立公司,该资格审核条款的设立对投诉供应商不造成限制或差别和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应当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符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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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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